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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窗口与腹地共同利用大连市的优越条件,发展各种形式的内联企业,在继续执行市政府今年印发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关税收政策》(见大政发[1988]98号文)对内联企业的优惠条文的同时,对内联企业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内地一方实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一半以上(含一半)的内联企业,按其经营的不同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分别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一)对从事港口、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开发的内联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其中,对投资回收期限比较长的,签约时可进一步放宽。
(二)对从事出口创汇和技术先进附加价值高的工农业生产性项目,以及科研开发项目的内联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三)对从事商、饮、服行业的内联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二、对在减免所得税后仍有困难的内联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对经营国家限价的商品和我市紧缺商品的内联企业, 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
三、内联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按对外合同为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仪器、工具等,经海关审批,可减免关税、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属于应税品种的来料加工的出口产品,经海关审批后,可免征出口关税。
四、内联企业用银行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提取的折旧基金中用于归还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措贷款的部分,以及内联企业留利中用于归还固定资产贷款的部分,可免交能交基金。
五、凡内联企业在我市的基建投资,减半征收建筑税。
六、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年折旧率最高可增加一倍(按国家现有标准)。对出口创汇内联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专用线或专用设备(厂房除外),凡有承受能力的,年折旧率可提高到20—30%。内联企业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可适当提高。
七、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可以纳入大连市的基建计划,不占用内地一方的固定资产规模指标;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可在大连市银行申请贷款,并享受大连市企业的还贷利率和有关优惠政策。
八、内联企业所创外汇,除按国家统筹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交外,余者由联合各方协商分配,内地一方分得的外汇,可自行安排使用。
九、内联企业生产或经营不属于国家限价的商品,可按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价格。
十、内联企业置办集团控购商品(小汽车除外),原则上由大连市安排解决指标。
十一、内联企业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并具一定出口经营条件的,经批准,可享有外贸自营权。
十二、内联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由我市统筹安排,由劳动部门审批、单列。内联一方所在地工资标高于我市的,可按对方标准核定。
十三、内联企业的干部主要由联合各方派入,不足部分可以从大连市招聘或调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从外地招聘或调入。所需的工人, 除部分技术工人可由内地派进外,大部分应在大连市招用。
十四、内联企业从内地派进的人员,可凭内地市主部门的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大连市暂住户口。确属工作需要,需落为寄住户口或常住户口的,可按大连市规定的调入条件,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将户口迁入大连市。其直系亲属属于城市户口符合随迁条件的,可随同迁入。内联企业从
内地派进人员落为寄住或常住户口的数额 , 将视企业的经营期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户口的数额,将视企业的经营期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状况确定。
十五、内联企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归口管理,内联企业的具体困难,由市经协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内地在大连市办的独资企业和内地与大连市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



198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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