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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老干部局 市总工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时间。1987年底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88年1月开始发给;1988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发给。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时间规定,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凡参照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离休、退休的,原则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经费来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未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统筹的其它单位,均由原退休费支出渠道解决;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补贴经费由退休费统筹基金解决。
五、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分别由市人事局、市老干部局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各级人事、劳动、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98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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