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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北京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行、社、院,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审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研究执行。
1、财政局和审计局对被审查单位的处罚决定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应在审计或检查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写明。除发送被审计单位外,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2、各区、县财政局或审计局及审计分局对市属及中央单位的处罚和对这些单位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市局同意,对于一些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的,应由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另行发文。
3、凡涉及对市、区、县政府和市、区、县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审计或检查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都应分别抄送市和区、县监察局。
4、对被审计单位罚款,审计机关暂填列“预算收入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审计罚没”,按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分别入市财政库和区县财政库“其他收入”科目。入市库的罚没收入,应填列盖有“北京市财政局33西长安街分理处”印迹的“预算收入缴款书”。



198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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