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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宏观管理和严格控制用气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宏观管理和严格控制用气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宏观管理和严格控制用气的意见
我市实现民用煤气化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都存在着气源不足的问题。为了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保证居民和用气单位有稳定的气源,必须切实加强城市煤气宏观管理,严格控制用气范围。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煤气(含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使用范围
(一)居民气化的范围,近期限于市内六个区及塘沽区,其他区和郊、县暂不考虑。郊区已安装使用管道煤气的,要控制在目前范围内,不再扩大。
(二)严格按照市政府已批准的户数进行居民用煤气采暖试验,试验范围不再扩大。市公用局对用煤气采暖的用户要组织一次清理、复查,登记发证,并做好检查监督。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使用煤气采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局责令拆除,否则停止供气,并按五倍气价追收采暖用
气费。
(三)市已批准的工业及福利用气户,凡已安装管道设备并通气的单位,由市公用局组织一次清理、复查,并登记发证;已批准但尚未安装管道设备的,可以继续施工,具备用气条件后,由市计委根据气源情况安排供气计划。未增加气源前,不再批准发展新用户。
(四)新建项目(包括引进、合资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城市煤气,确需少量工艺用气的,必须事先报市计委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按用气设计、选购、引进设备和施工。违者,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加强煤气计划的管理
(一)全市用气由市计委统一平衡安排。市计委根据气源情况,下达年度用气计划。
(二)气化区内新建住宅需要的生活用气,先向市煤气公司申请,经市建委审查后,在市计委下达的年度用气计划内安排。
(三)工业企业和大型福利户用气的年度分配计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公用局研究后,由市计委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气范围和计划用气。超计划用气要加价收费,加价办法由市公用局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审定。
(四)工业和福利户使用管道气后顶替下来的液化气,由市煤气公司收回用气指标,交市计委、经委重新分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违者由市煤气公司停供管道气,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城市煤气的日常管理和调度,民用气由市公用局煤气公司负责,工业生产和福利户用气由市经委和市公用局煤气公司负责。气源的组织落实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和市公用局负责。
198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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