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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把信用社管好搞活,使之真正成为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筹集融通资金的作用,更好地支持我省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坚持信贷资金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按比例管理的原则。信用社要合理增设储蓄网点,增加储蓄种类,改善服务态度,大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壮大资金力量。信用
社组织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准备金、留足业务周转金和呆帐准备金外,其余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在保证清偿能力的前提下,由其自主运用。
二、信用社发放贷款,既要宏观控制又要微观搞活。总的原则是,凡贷款户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并能保证按期归还,均可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各种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个体经济户、经济联合体、乡村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
及有经营收入和还款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贷款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商、科研、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生产和流通中的流动资金、设备资金的合理需要以及口粮、疾病、婚丧、建房和购买耐用消费品等生活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可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
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决定;对大额贷款,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度,拿不准的应提请县联社决定或向农业银行提出咨询。对贷户的担保、抵押等,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以及信誉等情况,区别对待,由信用社根据有关信贷政策自主确定。对新建企业发
放贷款,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信用社、联社的营运资金,社与社、社与联社、联社之间以及同专业银行之间,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横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参加银团贷款,可以参加银行开办的资金市场。信用社除办理自身业务外,还可为专业银行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代办保险和委托业务等。经人民
银行批准,联社可以代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四、信用社和联社的存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浮动。挂牌公布,同时还要简化贷款手续,加强服务,以引导和平抑自由借贷利率,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五、疏通简化农村结算渠道,提高资金利用率。有条件的县联社可试办县辖汇划往来;城郊信用社,对资金力量雄厚、收付较频繁、信誉较好的开户单位可试行支票结算,并逐步推广。联社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符合条件的信用社允许参加银行组织的票据交换,或者由县支付(联社
)代办。
六、坚持民主办社。凡信用社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信用社经营责任制的经营目标,由信用社主任提出意见,报经县联社核批并监督执行;信用社对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把经营成果与集体、个人利益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实行按劳分配,奖勤罚懒。信用社职工的奖金参照国家对集体企业有关
规定执行。对在支持商品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被当地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等光荣称号的信用社,可给职工发给适当的物质奖励。
八、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扭亏增盈。信用社要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做好应收未收利息的清缴工作。对于亏损信用社和虚盈实亏的空壳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扭亏为盈。个别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给
予定期的减税和免税照顾;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划定的贫困山区县的信用社,继续免征一九八八年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投资,不得限制信用社收回到、逾期贷款,不得向信用社摊派、平调资金,不得随意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信用社内部,也要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坚决纠正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
十、加强农村信用社网点建设。有条件的县联社,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兼办存、贷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解决联社费用开支。信用社机构的设置,应逐步按经济区域或经济流向设立。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村镇、贸易市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建立信用社
或信用分社。资金多、业务量大的信用分社或信用站,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建立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对那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又难以扭亏为盈的信用社和长期不起作用、问题较多的信用站,要进行撤并。信用站主要办理存款,也可办理小额贷款,方便农户存、取。县联社、信用社(站
),要加强安全防范,还可与其他单位开展安全联防,确保信用社、站的安全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其更好的地发挥自已的职能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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