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
市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规定》,实行“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全面落实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外贸承包办法暂定如下:

一、承包方式
对中央下达给我市的出口承包指标,分别层层承包到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1.外贸经营企业(含工贸企业,下同)承包,发包方是市经贸委、财政局。
2.市各局(公司)所属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承包,发包方是市经委、经贸委、财政局、各主管局(公司)。
3.各县(市)、区的承包方是经计委、财政局、外贸公司、发包方是市经委、财政局、经贸委。各县(市)、区对市承包之后,再将外贸承包指标分别落实到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与外贸经营企业签订供销协议,确保双方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和收购。此项供销协议分别做为各自承包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已实行承包但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外贸承包指标的,都要加以补充,并与外贸经营企业签订供销协议。

二、承包指标
1.将我市对国家承包的出口收汇、上缴外汇额度和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等三项基数,层层承包到基层企业。
2.外贸经营企业的承包指标是:出口收汇、上缴外汇额度和出口补贴等三项。其中“补贴”基数,分解为“综合换汇成本”与“亏损总额”。如属盈利企业则为“上缴利润”基数,分解为“综合换汇成本”与“利润总额”。
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和各县(市)、区的承包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
4.各外贸经营企业向市承包的“三项基数”,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以一九八八年批准的出口收汇计划为基础,按照现行外汇分成的有关规定,逐户核定承包出口收汇基数和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同时要在逐项测算各种商品换汇成本的基础上,逐户合理核定综
合换汇成本和出口补贴基数或上缴利润基数,对核定的亏损企业实行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或分成。对核定的盈利企业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基数全留或分成,欠收自补。
5.未承担市向中央统一承包任务的外贸企业和经济开发区,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承包基数。
6.轻工、服装、工艺三个改革试点行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企业单独核算,单独考核,自负盈亏。

三、地方留成外汇的分配
1.市留成外汇进行调剂的人民币收入和市承包出口补贴的年度结余,以及中央财政和外贸下拨的专款,作为市财政支持外贸出口资金使用。
2.超承包基数地方留成的80%外汇额度,除交市10%以外(高亏商品经批准可适当减免),其余70%原则上由市外贸经营企业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协商分配,自行调节,自负盈亏。交市的10%由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四、奖 罚
1.外贸经营企业如完不成承包的年度出口收汇基数和上交外汇基数,必须以企业留成外汇或以自有资金购买调剂外汇进行抵补,并扣减承包企业经营者当年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外贸经营企业完成承包的年度出口收汇基数和上交外汇基数,并且达到或低于市核定的换汇成本,可按规定照拨出口补贴和出口奖励金,如超额完成出口收汇基数可按超基数收汇的一定比例或绝对额对职工加发奖金,从企业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年奖金总额不超过六个月,免征奖
金税。此项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外贸经营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并将出口收汇列为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或挂钩指标。
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完不成出口供货承包基数,视同完不成利润承包基数一样进行扣罚。

五、资金管理
1.外贸经营企业承包后,建立资金分帐管理制度。企业减亏和超收分成的资金,市财政除应按国家政策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外,也要核定适当比例的风险基金,由企业逐年提取,专户存储,以丰补欠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2.根据财政部关于划归地方的出口补贴基数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统一调度,但不调整地方财政收支基数的规定,市财政要根据市外汇管理局提供上月的分企业的实际收汇数、上缴外汇额度数,通过“外贸企业亏损补贴”科目按月先行退库拨补,按季进行清算,年终根据全市完

成上缴中央外汇的情况,与中央财政单独结算后,多退少补。

六、有关政策和措施
1.只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换汇成本合算,有对外经营能力的生产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经批准可自营出口业务,其他企业可由外贸部门代理出口或利用市外贸部门的名义和帐户直接对外谈判成交,并相应承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任务。市外贸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积极支持
和配合。市外贸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市重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领导同志可选派到市外贸专业公司挂职,直接参与外贸经营工作。一些出口产品占比重较大的生产企业,也可选派一部分懂外销业务、熟悉商品情况的人员到外贸经营企业,与外贸企业经营人员一起安排组织生产、出国考察、推销产品、谈判成交。到外
贸部门挂职和工作的同志,关系不转,待遇随原单位不变。
3.凡外地企业委托我市外贸经营企业出口产品,其创外汇分成由双方商定,给予优惠照顾。
4.建立市场外汇调剂市场。企业自有外汇,可到外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调剂所得的人民币,可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1988年3月2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