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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化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组织化肥供应,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化肥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87〕135号文)精神,应加强我市进口化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排的地方外汇进口化肥计划,有关组织进口协调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多渠道组织化肥进口,支援农业生产。
二、市属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化肥资源、生产实际需要及地方留成外汇情况,于每年九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进口化肥计划报市计委,由市计委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市下达进口化肥计划所需的外汇,主要由各区、县自筹,自筹外汇需经区、县计委审查盖章认可,区、县农资公司汇总,上报市农资公司,经市计委审定后,由市农资公司凭市计委的通知,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或地方有权经营进出口的广州市化工进出口分公司等外贸部门对
外订货。市农资公司凭市计委批准的进口订货卡片,即可办理委托进口和划拨外汇手续。外贸公司、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市外汇管理分局、海关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对外订货、划拨外汇、报关进口等手续。
四、鼓励市属单位多渠道计划外组织进口化肥,市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尽量简化审批手续。计划外组织回市的化肥,除本单位(或系统)自用外,多余部分均应纳入市的化肥资源,由市计委、市农委、市商委平衡分配,价格按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供应。如有特殊情况
无法执行作价原则的,应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等部门审核后执行。
五、严格控制进口化肥外流。凡未经市计委、市农委批准,擅自向市外发货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工商部门不予放行。违者一经发现,没收其全部销售利润,情节严重的,还应撤销其经营资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肥的管理,将区、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纳入县的供应
计划,先满足本县需要才予外调。各区、县的物价和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鉴于“东芝事件”,凡从日本进口化肥,要从严审批,请市计委把关。




198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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