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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南京市劳武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经委 南京军分区政治部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中发[1985]22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进一步端正新时期民兵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改革,积极为发展以劳养武作贡献”的要求,加强以劳养武工作的指导,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民兵在以劳养武活动中,开办劳武企业(项目)的有关
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劳武企业”的目的是发展地方经济,增加社会财富,以解决民兵活动经费,减轻人民负担。
二、劳武企业系指在各区、县、乡、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管理指导下,由各级地方向和单位人武部门牵头组织当地或单位民兵成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或非独立核算的劳武项目。职工来源主要吸收民兵、退伍军人、烈军属和其他方面的富裕劳力。
三、农村以劳养武企业按乡镇企业进行管理,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城镇街道或厂矿办的以劳养武企业(项目)按城镇企业进行管理,执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劳武企业(项目)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包三改”,并将竞争机制引入承包。
四、开办劳武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报手续,并办理税务登记。所有劳务企业都应勤俭创业,守法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保证质量,遵守信誉,注重效益。
五、各地及单位的劳武企业(项目)一律不自成体系,实行由乡镇、街道、厂矿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人武部门双重领导。乡镇、街道、厂矿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劳武企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人武部门负责劳武企业(项目)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推荐
领导人选,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参与研究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和有关经营活动。但各级人武干部不得在劳武企业中任职或兼职。
六、对劳武企业(项目)在税收方面应予以优惠持。
1、产品销售发生亏损的企业或利润低微(利润率在百分之五以下)的新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2、厂矿企业单位以劳养武经营的项目属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参照市科协纳税办法;凡加工产品零部件的暂按百分之十征收临商税,不再加成。
七、劳武企业(项目)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凡属乡镇的劳武企业(不含城镇集体的劳武企业)参照宁政发[1985]404号文件执行,其中“税后净利润上交给乡(镇)、村百分之十”的规定,改为税后净利润的百分之五上交乡(镇)、村,百分之
五交区、县人武部以劳养武办公室,主要用于开展以劳养武工作;企业自留的百分之六十,除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外,还可以用于本单位民兵军政训练、征兵招飞、武器管理、武装部自身建设等民兵有关活动。此类开支,由单位人武部提出预算,经乡镇街道和厂矿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八、原材料供应。计经委在安排年度计划时,要尽可能给予照顾。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要对劳武企业实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扶持,各综合部门要从人力、物力、财务、技术等方面尽可能给予支持。



198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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