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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27日,卫生部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文件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转发各医疗单位及麻醉药品生产、供应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种表。该品种表是根据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我国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而制定的。表中有“*”号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目前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品种。
二、麻醉药品的每季购用限量表仍按卫生部(79)卫药字第8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中国医药保健进出口总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保健进出口公司或由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四、《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规定,麻醉药品进出口需由政府卫生部核发准许证并通知对方国政府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醉药品进出口应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由我国卫生部核发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准许证”验放。申领“准许证”
的具体手续按照卫生部(87)卫药字第81号文“关于精神药物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执行。
五、援外医疗队携带的麻醉药品,由主管单位审核计划报请卫生部核发证明信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转医药经营单位供应。携带出口时海关凭卫生部核发的“携带麻醉药品证明信”验放。
六、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擅自种植罂粟的,或者非法吸食麻醉药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其它有关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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