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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6日部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外事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对我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作如下规定:
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外事局报第二年拟组织的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的建议,经外事局综合平衡,由部主管外事的领导一枝笔审批后,计划组织实施。各单位组织出访团(组)时,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要着眼于出访任务择优组团,不能照顾出国,要不断提高出访质量。今后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代表团,要逐步将重点转向实质性考察和争取外援。一般性友好访问要从严掌握,避免重复考察。来访代表团的人数和在华时间要从严控制。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接受出访邀请。
二、未列入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时:部级代表团(包括出访来访)要在六个月前提出计划,经部主管领导批准,同外交部会签,报国务院审批;司局级以下代表团(包括出访来访)要在两个月前提出计划,经外事局审核,报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出访代表团成员的确定:团长,由部领导审定;部级代表团的成员,由外事局商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由部主管领导审批;司局级以下代表团的成员,部内的由外事局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各直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部主管领导审批。出国人员的政审,部内的由人教局负责,直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经费开支:以部名义组织接待的团组费用,由部外事经费开支;各直属单位组织和接待的团组经费,由有关单位负责。
出访代表团归国后要及时结算在外费用,经团长签字送外事局核准后报销。为节省外事开支,出国代表团要选择最近、最经济的往返路线,不得绕道中转。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出国代表团一律不搞答谢宴会;遇特殊需要,须事先商外事局报告部主管领导批准。
五、做好代表团出访来访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国前,由团长主持,外事局配合,组织出国人员学习政策、业务和外事纪律及知识。回国后,要及时召开总结会,写出报告,报外事局并转呈部领导。要做好代表团出访和接待各项后续工作。陪同外国代表团访华的人员,要及时写出接待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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