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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不断完善我省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的政策规定,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省人民政府对黔府〔1987〕2号文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全省集体企业都应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按“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所得税承包。
(二)企业的发包方一般可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担任;过去参加了手工业联社,并有联社资金投入的老集体企业可由联社和职代会共同担任发包方;有多方投资或入股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由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董事会发包。上述发包方发包有困难的,均可委托有关部
门代理,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企业的承包基数、增长比例、超基数分成以及承包期限等,由发包方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承包期一般以三年以上为宜,企业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应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直接留给企业。
(四)在承包前享受税前还贷的企业,可按原定办法归还贷款,也可在确定承包基数时把还贷因素考虑进去,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今后,集体企业的技改贷款,原则上不再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无论是承包前或承包后经批准享受税前还贷的企业,其税前还贷金额全部作为国家投资
股金记帐,但国家暂不参加分红。
(五)企业承包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可在企业内外,以及社会招标。对承包人选择,除考虑必要的风险抵押外,应着重考虑其实际经营管理素质及投标方案的可行性。
(六)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一般应将65%以上用于发展生产,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部分,不得超过35%。
(七)凡老集体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其利润不纳入老企业承包基数;新办企业免税期满,再实行所得税承包。
二、深化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
(八)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主要承包人是企业的当然法人代表,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包人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必须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增值。承包期满应接受企业发包方的审查。承包人在承包
期内经营不善或违背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终止合同。对违犯国家政策、法规的要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发包方随意干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可按法律程序要求终止合同。对干预者可分别情况给予
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承包人的利益要与经营成果挂钩。对承包人的奖励和惩罚可按企业每个年度的经济效益划分档次,给予奖励或扣减工资。对承包人的奖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奖励金额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待承包期终止时,根据最后的经营成果再予兑现。
三、有关配套政策
(十)集体企业可比照全民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拟定。企业因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新办其它企业而减少职工的,其工资总额不予核减。
(十一)集体企业享受有自主在劳务市场招工的权利,劳动部门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原则上不再对集体企业招工进行直接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工、用工、解聘、退休办法,以搞活用工制度。
(十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过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1.老企业改、扩建借贷资金超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一倍以上,对改、扩建项目实现的新增利润;
2.因城镇建设或环保需要而拆迁使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
(十三)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应允许和鼓励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对其兼并。国营企业兼并集体企业时,可实行“一厂两制”。兼并企业不因场地扩大、职工增多、固定资产的增加而提高企业的承包基数。
(十四)对长期亏损已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破产的法规宣告倒闭,以企业的财产抵押亏损。职工可以重新组合,亦可自谋职业。
(十五)积极支持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营企业新办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新办的集体企业,均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十六)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适用于交通、建筑行业的集体企业以及各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
(十七)本文涉及的有关部分,应按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过去下达的城镇集体经济政策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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