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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金、白银、铂、铑等贵重金属和稀有金属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大力开发利用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对增加外汇储备,减少环境污染,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分布比较分散,大多存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液、废件、废渣中。据不完全统计,如果将全省的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全部回收利用,每年约可加工提炼白银九千一百公斤,黄金六十公斤,铂、铑等稀有金属四十公斤,价值约一千万元。如不加
管理,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为了加强对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管理,搞好开发利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分散回收,集中加工,综合利用”的原则,全省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由省物资回收部门统一回收,统一调配,统一加工,综合利用。金、银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回收提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根据省人民银行(84)皖银人字第91号文件审批的从含金银的“三废”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仍可从事原业务,但必须接受物资回收部门管理。
二、省内拥有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单位),要积极支持物资回收部门开展工作,无法自行提炼的,要统一交售给省内物资回收部门。对拥有贵稀金属再生资源较多的单位,物资回收部门可派驻厂员或安装回收装置帮助回收。
各级物资回收部门要会同银行、物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防止资源外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活动。
三、各专业银行对从事贵稀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要积极给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加工利用项目,可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归还贷款。
四、在合肥市物资回收公司加工厂基础上,组建贵稀金属提炼厂,负责贵稀金属再生资源的提炼加工、技术开发、科研攻关、技术培训等,进一步开拓新的加工领域,提高加工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198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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