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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煤矿瓦斯爆炸的命令
山西省政府



一、严禁独眼井生产和采用自然通风。
二、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凡不成系统或出现循环风、扩散风、微风、无风的场所,禁止作业。
三、井下翻笼峒室、总回风巷、采区巷道及工作面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
四、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不按规定配备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和瓦斯检查员,没有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和审查制度,不准生产。
五、严禁明电明火作业,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下井。
六、放炮必须按规定充填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
七、严禁矿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员、电工、绞车司机等无证上岗。
八、严禁基建矿井无风作业。
九、新工人或新调入矿的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严禁从事井下作业。
十、严禁各级领导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的,工人有权拒绝执行任务。
此令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 号

山西省××××规定(办法、细则),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王 森 浩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规章。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198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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