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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遵照党的十三大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的、带全局性问题的会议。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承办)报请秘书长审定。不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由秘书长提请有关领导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这种专题会议,由提交问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会务工作(包括发会议通知、作会议纪录、草拟会议纪要
和催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等)。如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纪要时,经市政府分管工作的领导同志批准后交市府办公厅(综合处承办)发出。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由草拟会议纪要的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由主办部门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凡未征求意见的,退回来文单位。
四、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办公厅按问题的轻重缓急安排讨论。会议材料由提交单位最迟于开会前三天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综合处应于每次会议前三天,把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发给到会同志(临时批准讨论的问题除外)。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
材料,发言力求简明扼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必要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主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以及有关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五下午),每次半天;如遇特殊情况,次数可增减。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才能召开。因事不能参加者,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或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应指定一中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发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单位。
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按密级进行管理,定期交本单位保密室销毁。
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以便定期报市政府领导同志。




198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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