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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体改委等三部门拟订的《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化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名优拳头产品为龙头,以促进科研和生产联合为重点的若干个企业集团,迅速扩大我市骨干产品和支柱产业的经济规模,加速我市向外向型经济转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本规定的企业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领导机构座落在本市,并以本市骨干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等(包括中央在津企业、事业单位)为核心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集团以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支柱产业、拳头产品为龙头;
(三)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服从集团的统一发展目标;
(四)企业集团具有相当规模,最终产品年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集团,经集团审批部门批准,亦可施行本规定。
二、企业集团可以是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有紧密联合的核心层,还可以有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是集团的紧密型实体部分,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半紧密联合的企业在集团的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和有关协议享受利益和承担经济责任。松散联合层的
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独立经营,享有权益和义务。
三、凡国家与本市曾明文下放给企业的各项自主权,有关扶持鼓励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包括我市对骨干企业进一步扩权的有关规定),均应在企业集团中落实。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可以享受国家与本市有关鼓励技术进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国产化、新产品开发、出口换
汇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物资、商业、外贸、金融等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原享有的自主权和各项优惠政策不变。
四、规模大,并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企业集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计划单列,其生产计划、财政任务,以及资金、外汇、物资供应等,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平衡安排。
五、企业集团要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按最终产品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对于零部件生产、工艺加工等协作配套任务,要首先在集团内部平衡衔接。如配套企业在质量、产量上达不到最终产品的要求,可以在组织所属企业攻关的同时,按照择优配套的原则,组织社会配套。
六、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承包经营(包上交税利、包技术改造、包职工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等)。承包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也可五年,集团通过承包增加的留利,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储备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增强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和
发展后劲。企业集团内部也应逐级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处理好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七、企业集团内部产品的协作配套、工艺加工的价格,由企业集团自定。对企业集团内部加工配套的各个环节,应按有关税收规定征税。
八、鼓励金融机构进入企业集团。规模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经企业集团的审批部门和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可建立企业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在集团内部开展资金余缺的融通,也可按有关规定,对外参与资金市场活动,进行社会集资。上述业务要接受人民银行市分行的监督和管
理。
九、企业集团有权进行内部的各项改革,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任免(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暂仍由上级部门任免),有权根据需要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并经批准,可招聘外国专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十、鼓励企业集团发展出口贸易和进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批准,企业集团可享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可直接开展对外谈判、签约,以及在国外设立“窗口”等。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集团,按中央和地方规定给予企业的外汇留成,全部留给企业集团自行安排使用。企业集团生产以产顶
进产品的,在用汇上优先安排。
十一、企业集团应设立相应的科研开发机构。凡独立科研单位进入企业集团的,其科研事业费仍按原渠道以进入集团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应视进入集团科研单位的科研基础情况、科技人员数额、每年的科研任务和集团的销售收入,经报同级财税部门批准
后,每年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5‰以内的科研开发基金,用于集团的科研开发和支持科研单位的发展。凡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集团,其所属企业不再执行按企业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办法。进入集团的科研单位,要优先为企业集团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服务,在完成集团规定
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直接对外转让科研成果,或承担集团外的研究课题。
十二、本规定第三、六、十一条中,对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规定,也适用于多层次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层。
十三、组建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企业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但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强行组建,更不得将行政公司简单地改为企业集团。
十四、以工业企业为龙头的企业集团,由市经委审批;以非工业企业为龙头的企业集团,由市主管委办审批。审批企业集团时,凡涉及财政、税收、劳动等问题,主管委办要会同财政、劳动等综合部门进行审查。企业集团一经批准,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申请手续齐备的前提下,迅速办理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银行予以开户。
十五、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转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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