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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便于执行一九七六年六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大力鼓励各自外贸企业分别从对方国家购买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列明的货物。
附表“甲”为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出口的商品;附表“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但是,本议定书附表对未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尽可能平衡贸易的基础上,促进并为附表所列的商品交换提供便利。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述及的交易,优先由中国国营各进出口公司和埃塞俄比亚国营外贸企业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为了检查议定书的执行和商签贸易协定下一年度的议定书,两国政府的代表应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进行会晤。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四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中、英文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
政府代表 临时军政府代表
吕学俭 马里亚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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