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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方便两国人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带有“公务签证”旅行护照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免办签证。
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可以使用缔约国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缔约国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以及履行公务和进行职业性活动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 缔约国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缩短或终止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领土上的居留。
第四条
(1)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六0年五月一日通过互换照会方式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即行失效。
(2)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 其 琛 克罗利科夫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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