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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中国文联代表团(四至六人)访民主也门一周。

  第二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创作协会代表团(四至六人)访华七至十天。

  第三条 中方在亚丁举办一次中国工艺挂屏展览,为期一周。

  第四条 民主也门方面在北京举办一次造型艺术展览,为期一周。

  第五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一个艺术团(三十人)访华演出两周。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在亚丁举办一次图书展览,为期一周。

  第七条 民主也门方面每年在亚丁举办中国电影周。

  第八条 民主也门方面于一九八八年派电影代表团(三至五人)访华两周。

  第九条 民主也门方面接待中国杂技专家(三至五人),培训也门杂技团,并携带有关杂技训练的器材和设备。有关派遣专家的条件及其工作期限的细节,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在两国艺术院校间交换资料、出版物、教学大纲及音乐系的录音带和乐谱。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二、教育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民主也门方面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读本科的留学生由中方考试录取;进修生经考核后录取。具体学习专业,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中方继续保持五至六名数、理、化教师在亚丁大学任教。具体专业、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于一九八八年互派教育代表团(三至四人)访问、考察一至两周。

               三、新闻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新闻机构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换电视和广播节目。在节目交流范围内,中方向民主也门方面提供儿童片、卡通片、纪录片、体育、文化、旅游片及集锦片在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电视台播放。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电视、广播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一周,以了解和学习对方新闻方面的经验。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庆祝两国国庆节。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一般性文献、出版物、印刷品和其他资料。

             四、总则和费用

  第二十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就本计划外的有关文化和新闻交流的其他条款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 双方根据本计划互派的团、组及个人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如未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其他协议,上述团、组及个人在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及医疗费应由接待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赴华学习的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由民主也门方面负担,结业后返回亚丁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阿卜杜拉·赛义德·阿卜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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