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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为加深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间的贸易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甲、乙两货单进行。
  货单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货单乙为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第二条 本议定书项下的交货,按照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签订的贸易协定和通用商业条件进行,并以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甲、乙两货单所列商品的具体规格,由中国贸易公司和也门贸易公司在商签合同时确定。双方将敦促各自有关公司根据本议定书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第三条 本议定书对中、也贸易公司签订甲、乙两货单以外的商品合同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而未执行完的合同,仍按本议定书规定办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甲、乙两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阿卜杜拉·穆罕默德·奥斯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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