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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从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出发,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成立中也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中也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两国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协定的执行情况;
  ——研究扩大两国间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的可能性;
  ——提出和审议有关两国间经济、技术、贸易合作问题的建议。

  第三条 混委会由中也双方若干人员组成,其主席和成员由中也两国政府指派。

  第四条 混委会将在双方商定的时间举行会议。一切与筹备和组织会议有关的费用(旅费除外)由东道国负担。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阿卜杜拉·穆罕默德·奥斯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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