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第八条三项之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夫妻双方是农民,生育第一个为女孩的,间隔满四年以上,经过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经济状况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1987年12月30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