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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工商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农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6〕126号)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
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用工单位还需缴纳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收缴办法如下:
1.各单位(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区、县主管局为单位)要如实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表式附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
)统筹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要与《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
情况月报表》单独填报。
2.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即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缴款单位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和主管局(总公司)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
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局(总公司)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
收付款双方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样式附后),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二、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劳动合同制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市统筹办公室一律按区、县局(总公司)报送市统计局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累计季报》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和基本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
扣缴。并按迟报日期增缴应缴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自付。收缴的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单位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9号文件关规定执行,利率为2.4‰,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五、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逐人建立《劳动手册》。《劳动手册》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填写。要将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和金额,如实填入《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转或解除合同,由劳动人事部门将《劳动手册》和工人档
案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各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时,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198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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