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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关于新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工作,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四年多的工作,现已告一段落。目前全国持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一千四百余家,年生产能力约一百五十万吨,除国家重大成套装置所需的一些关键压力容器外,一般压力
容器生产能力已超过国家近期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发证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1987〕16号)以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等三委一局《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
定》(〔1986〕机计联字22号文)中关于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和保证新开办企业的素质、制止盲目建设的精神,对今后新开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鉴于一般压力容器的制造能力已经过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现有制造厂素质和产品质量,一般不应再增加新的生产能力和厂家。对申请新开办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确需增加的,也应从严控制。
考虑到工作上的连续性,对于过去已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正式行文受理或审查、但尚未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而目前仍坚持申请的单位,可仍由劳动部门通知其限期整顿,并组织审查。对具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制造许可证。属于不具备条件的,劳动部门不予发证,
也不再受理。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需新增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向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负责审批工作。
按照分级受理原则,属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新开办企业由省级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备案;属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新开办企业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负责审批。
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在审批开办企业之前,应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下达批准文件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三、凡经审查同意开办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由劳动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和劳人锅局〔1983〕25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制造资格审定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掌
握审定、发证条件。省级劳动部门发证后,应及时通知同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并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各级机械和劳动部门,在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努力为企业搞好服务。



198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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