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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具体意见》
山西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
今年五月八日,国务院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后,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对生产资料乱涨价和乱收费的问题,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交叉检查和重点检查。总的来看,进展
是好的,成效是明显的。同时,在检查处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在政策规定中进一步具体明确的问题。对此,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凡属国家管理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内部分企业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确有困难时,应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规定的临时价格。无论企业还是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集团,都无权
擅自变动国家规定的价格或越权定价。
二、国家和省下达的工农业生产资料指令性生产和调拨计划,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严格执行。任何部门或企业均不得挪作它用或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对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的,其非法收入,除已交税款外,从企业留利中如数扣缴财政,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确因计划内原材料供应不足,以及运输、供电、供水等客观条件所限,未完成指令性生产计划而欠交的调拨任务部分,经计划部门审查确认后,可以不处理,结转下年度限期补交。
企业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虽然完成了当年生产的数量任务,但由于生产设备等客观条件变化,导致产品品种、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必须在下年度按照合同要求如数补交。不补交者,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对计划内产品,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由企业计划外自采原材料,影响成本上升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 111号文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85] 7号文件精神,经省物价局批准,可以合理调整产品的出厂价格。未经批准,企业擅自提价的,按违纪论处。并根据实际情况,没收其全
部或部分提价收入。
三、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凡能执行国家定价的,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如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制定浮动价格。未经批准,企业自行提价销售的,要立即纠正,先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然后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申报浮动价格。
四、按照政策规定计划内留给企业一定比例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企业可在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最高限价内自定销售价格。允许企业自销的农业生产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销售对象,执行不同价格。直接销售给农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给经营企业的,区别不
同环节,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或各级经营企业的调拨价格。
五、合成纤维、人造纤维、浆粕、棉纱、坯布、纸浆、食糖、塑料原料、合成革等主要轻纺工业原料不分计划内外,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凡超过国家规定价格的,都要认真加以纠正,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六、执行省定临时价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在年终一个月内按财务决算报表向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报送当年产品的产量、实际成本、利润和下年度成本变化的预测资料及下年执行临时价格的意见。
七、优质产品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物价分管权限报经批准,企业可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自行灵活掌握。越权制定优质加价和企业自行加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履行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加价的,要没收其全部多收的价款。
八、计划内的同一产品,不论销往省外、还是在省内销售,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一律执行一个出厂价格。
九、山西境内的铁路、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以外延伸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可提出收费办法,经省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十、各级物资部门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用。
1.不得将直达供应的物资强行中转。要尽可能组织产需双方直接供货,直接结算。由用户直接到生产单位提货的,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2.对供应的物资需经物资经销单位垫付资金统一结算、组织发运,但不经物资企业仓库中转供应的,只收取规定的管理费和利息。
3.未列入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计划但历来一直由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和部分二类物资,仍执行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规定费用的作价办法,不得随意提高费率。
4.物资企业在计划外自行组织的重要生产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在挂牌的最高限价范围内,与需方协商作价。
5.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经销计划内重要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未经省物价局批准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凡低于物资部门收费标准的暂可继续执行;高于物资部门收费标准的,要将超过部分的差额收缴财政。过去凡未经审定的收费标准,限在年? 滓郧跋蚴∥锛劬稚瓯ā? 十一、检查处理要体现“自查从宽,抽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在自查阶段,重点检查和企业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主动将非法收入上缴者,不再进行处罚,也不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不认真自查,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而在重点、交叉检查阶段和以后查出来的
违犯问题,除按规定没收全部违纪收入外,还要分别情节轻重,处以违纪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对于对抗检查,干扰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在本省境内的不论是中央企业、地方企业、还是部队的生产、经营生产资料的单位,都要进行自查,并服从当地统一组织安排的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一律按照上述意见进行处理。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维护物价纪律,对于包庇、纵容、说情而影响检查和对告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出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揭发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加以保护,对于检举重大违纪问题有功者,要给予奖励。
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慎重处理。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8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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