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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当前,爆炸物品流散社会造成的危害已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安与生产建设,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清查收缴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群众进行宣传,做好动员工作,并于十月二十日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整顿,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逐单位、逐村、逐户进行清理收缴。同时严格管理制度,落实
安全措施,实行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制;若因管理不严,发生被盗、丢失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 凡私自截留和存放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本月二十日前将上述物品全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逾期拒不上交者,一经查出,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 禁止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或携带爆炸物品。对于运输或携带爆炸物品的具有犯罪目的以及非法运输或携带爆炸物品,足以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情节严重,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运输、销售或携带爆炸物品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治安处罚。
四. 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航运、民航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对有非法运输或携带爆炸物品嫌疑的,要进行开包检查。对非法携带的爆炸物品要一律收缴。发现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并对犯罪分子
予以严厉惩处。
广大干部、群众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做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清查收缴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98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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