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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实施若干鼓励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后劲、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措施。为了促进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对承包期在三年以上的国营工业企
业制订并实施以下政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各项政策规定。各地市、各部门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机构的职能。企业承包经营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减少干预,不允许向企业乱摊派费用。要积极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
工作,支持企业不断增强自主经费的活力。
二、为了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对人均实现税利增长比较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凡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当年给予奖励,按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每人一百元的额度提取资金;按人均实现利税比上年净增数计算,省级先进企业达到四百
元、非省级先进企业达到六百元、酒类生产企业达到一千二百元、烟草加工企业达到二千四百元的,可按全厂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四十、每人一百元的额度提取资金,对企业职工进行奖励。在此基础上,人均实现税利每净增一百元,省级先进企业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每人一百元加奖;非
省级先进企业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每人一百元加奖;酒类生产企业可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每人一百元加奖;烟草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每人一百元加奖。资金在包干超收利润中列支(即按承包合同提留资金和福利基金后列支),并免征资金税。企业内部资金分配要体现多劳多
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经济效益下降,相应按比例核减,在企业所留资金和福利基金中列支,计入生产发展基金。
三、积极推选多种形式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方案由企业自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在企业内部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凡产品适销对路、定额先进合理的企业,均可实行计件工资。有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工资总额计划不受限制。
生产任务饱满、产品市场急需、经济效益显著、靠正常工作日难以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可适当安排加班生产。加班工资由主管部门在劳动部门增拨的指标内审批,列入企业成本,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四、继续贯彻和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凡物耗、能耗达到省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按核定的一九八六年实际消耗定额,实行定比,一定四年不变(省内同类企业过少的行业,参照国家定额标准考核);其它企业按上年实际消耗量环比考核。如果实际消耗高
于定额或高于上年消耗水平,由主管部门相应予以罚款,罚款从受罚企业留利中支付,用于奖励物耗、能耗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
五、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凡技改项目达到计划税利目标的,对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的设备,经财政部门、经委研究批准后可提高折旧率,所提折旧基金全部用于还贷。凡税大利微的项目,经报批审定实行优惠政策,加速还贷。
六、建立企业厂长活动基金。按年销售总收入分档掌握使用,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年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二、二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按千分之二点五、二千万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提取。厂长活动基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协作和业务交往,也可用于对经销人
员进行奖励。
七、对企业领导班子实行经济效益奖。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六百元以上(酒类生产企业增长一千五百元以上,烟草加工企业增长三千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一万元;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一千元以上(酒类生产企业增长三千元以上,烟草加工企业增长六千元以
上)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二万元。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
八、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规定企业应分得的外汇留成及奖金,要切实兑现,任何环节不得截留。出口企业使用自有留成外汇额度,用于购置生产所需料件、进行技术改造、开拓国际市场的,经省计委、经委审查后,在省年度用汇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下达。
省外贸计划的出口产品,执行国家最高限价,计划外的,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企业优先交省内口岸收购;价格有差异的;允许企业择优自选口岸销售。
有条件的出口企业,可试行外贸代理制,由企业自负盈亏,外汇划给地方部分全给企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承包经营的国营交通企业和中央在陕企业。




198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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