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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下发后,许多单位反映,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在400元以内的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经研究决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按400元标准发给家属包干使用,节余归家
属。开支渠道不变。



198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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