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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部门管理后,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费用的征收稽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有关征费业务由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拖拉机养路费由各地、市、县交通局负责征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养路费。
二、养路费征收实行“按牌征收”、“交牌报停”的办法,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或汇兑结算。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可同公安车管部门联合办公,就地征费,公安部门应提供方便。凡有车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各种机动车辆凭牌证和养路费缴、免凭证通行道路。
三、养路费征收查漏。公安部门应积极支持交通部门搞好路查工作。确需单独上路检查的交通征费稽查人员,由公安机关发给其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统一制发的臂章,持交通征费稽查证,可以拦截、检查车辆。对不携带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凭证以及未缴、漏费、拖欠的车辆
,有权扣证、扣车,发给待理证和临时行驶证;并可到有车单位、停车场、货场等车辆集结点检查养路费缴纳情况。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可派出小组或专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点办公。公安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可派员联合检查;在公安未设立检查站的地区,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设立养路费稽查站、卡。
四、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在办理路检、新车入户、旧车调进、调出、过户、改型、报废和年检时,对末持交通征费稽查部门签发的缴费凭证或签证手续的车辆单位和个人,可扣其牌证或车辆,并令其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缴费,缴费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手续。报停车辆须按规定日期向交
通征费稽查部门交存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待办理缴费手续后发还牌照。
五、进行年度检审验发文时,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应会签同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年检工作应吸收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参加,对无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和拒缴、欠缴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车辆检审验手续。为了做到应征不漏,公安、农机部门和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要
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互相提供车辆增减、养路费征收等有关资料。
六、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对本通知规定要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故意放纵逃避征费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七、公安部门查出的漏费车辆,要令其向所在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补缴。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工作而增收养路费的,应给予一定报酬。



198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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