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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松香是轻工、化工、军工、医药等行业的重要原料,是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我区松香产量占全国总产的三分之一,平均年出口量为四万五千吨,创汇近二千万美元。近年来,松脂市场开放以后,由于管理措施跟不上,相互封锁,多头经营,重复建厂,抬价抢购的情况比较严重,
使资源遭到破坏,重点企业原料严重不足,松香质量有所下降,国家内销及出口任务的完成受到影响。为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林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对松脂、松香的生产和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要从全局出发,保证三大厂的原料供应
梧州、玉林、桂林松脂(化工)厂是我区重点林化企业,不仅松香产量占全区总产量的六、七成,而且产品质量好,出口远销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和竞争能力。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原料供应不上,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没有得到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深
化改革的精神,决定将这三个重点企业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管理。各地、市、县要树立全局观点,从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适当照顾各方利益出发,保证重点企业的原料调拨供应,可以三个大厂为龙头,组织采脂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生产经营集团,协调各方关系,搞好集团内部分
配,在此之前,可以采取定基数调拨流向或自行加工;三大厂在所在市缴纳的松香产品税,绝大部分返还给调脂县(具体由地、市、县商定),同时相应调整财政包干基数;超基数调拨的松脂可作来料加工,工厂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税在来料县缴纳。

二、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确保外贸出口和内销任务的完成
松香生产、收购、调拨计划按区计委桂计综字[1987] 6号和区林业厅林化字(87)05号文执行。松香出口计划由区计委下达到区林业厅、区经贸委。区林化工业公司、区土畜产进口和分公司根据区计委下达的计划,分配下达给取得“出口松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生产,安排收购。


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松香产品实行“死一块”、“活一块”的管理办法,即凡生产松香的企业(包括与区外联营厂),按产品全额“三七”分,每生产十吨松香,需上调七吨,企业自销三吨(出口松香的企业超额完成上调比例后,超过部分由林化公司按议价收购补差)
。以地、市为单位,完成松香调拨任务后,产品可全部自销。供外贸出口的松香,经商检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由区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与区林化工业公司协商转内销处理。计划内生产的松节油,50%由区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其余允许工厂自销。

三、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整顿松香生产企业
1、松香厂统一归口林业部门管理。区林业工业公司是我区松香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安排内销和出口供货,计划内即“死一块”的产品,由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议价收购或委托代销,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收购和经营松香产品。
企业需自销到区外的产品,一定要经区林化工业公司签证放行。以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所得收入上交国库。
出口松香,根据区计委计划,由区林化工业公司与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组织专厂生产,商定价格及交货方式,若直接调拨,区林化工业公司可收取2 %管理费。外贸企业要公开出口成本,认真实行出口商品奖励政策,及时结汇,保证兑现。
2、松香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原则上按林业部制定的办理。目前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进行预审。企业、车间(含国营林场、乡镇企业)均要在八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区林化工业公司申报生产许可证。凡申报的企业必须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九八六年
以前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地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方许登记。经审定符合标准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签证手续,纳入计划继续生产。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令其转产、停产。个体办的松香厂一律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从今
年起,乡镇企业办松香厂,不再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松香厂。根据我区资源及工厂布局情况,梧州、玉林、桂林地区和桂林市、梧州市不再建新松香厂(车间)。其他地区可依据资源条件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考虑建厂。凡新建松香厂(车间)必须经区林业厅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登记。
已经批准生产的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投资金额多少,均需经区林业厅审定报区经委审批。
4、为有效地防止乱采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和稳定松脂价格,保障林农利益,松脂由工厂直接组织收购,或委托供销部门指定的林业部门代购(代购手续费为5 %)。为避免哄抬价格,以县为单位,原则上以一种收购形式为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松脂。

四、加强物价管理和运输管理
1、松脂收购价和松香、松节油出厂价、供应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我区今年松脂、松香收购价按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林财字[1987] 134号文规定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区林业厅、区物价局另行下文。对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抢购松脂、松香者,由物价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以超过规定价格部分一至四倍的罚款。
2、凡运往区外的松脂、松香、松节油,必须经区林化工业公司签证放行;出口松香外运要具有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的放行签证,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方能办理承运手续。有关部门将签证式样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木材检查站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做假,以改
变名称办法非法外运者,以非法经营论处,产品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

五、搞好原料基地建设
各地、县林业局、国营林场,以及各松香生产工厂,要作出松脂生产基地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地方、企业、集体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从一九八七年起,以县为单位计算,每生产调拨一吨松脂,由工厂付给供脂县(乡)生产扶植费四十元,其中二十元由县林业
部门掌握,专款用于基地建设。计划外销售的松香(包括计划外出口供货),由区林化工业公司收取2 %(按销售额计)的管理费,用于扶持生产和基地建设。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198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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