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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容委、市政工程局、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希望各有关部门本着支持改革、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共同抓紧落实。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
目前,我市的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分别由公安、市容、市政、农林等部门负责,机构重叠,政出多门。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正如国务院通知中指出的那样,“在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已愈来愈不适应我国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
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使交通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反复协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统由公安机关依法管理。
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机部门负责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纳入机动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待公安部与农牧渔业部商妥之后,再作变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公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违章建筑和搞集市贸易等。公路养护和市政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掘动道路时(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通时,由市建委协调)后再行施工,并共同
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维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掘动道路,须经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超限运输的,需经道路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手续。为
了便于管理,本着审批部门不收费、收费部门不审批的原则,采取公安、市政、城建部门联合办公的形式进行。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由市政(城建)部门,按照《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津政发〔1982〕212号)收取占路费,收费标准
按津政发〔1981〕196号文件附件三执行。所收占路费,全部上缴市财政。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按比例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
三、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交通、公路部门原在道路上设立的检查站,可向公安机关补办手续,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在同一地点重复设立的,必须予以合并,联合办公,挂“天
津市公安局交通检查站”的牌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路口、桥头、渡口设立收取通行费的站卡,站卡具体设置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公路部门做好养护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并向公路部门提供车辆、驾驶员等有关统计资料。
四、对于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可委托给有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单位,按着统一的标准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代行办理。公安机关有权对受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决定变更委托事项。
五、交通管理所需经费,维持原有开支渠道,即城市交通管理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由原来的行政费和城市维护费中开支;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经费,包括基建费、装备费、交通安全设施费、宣传费、事故处理费和人员经费等,用监理规费开支,不足部分从养路费中开支。但
鉴于目前我市财力紧张,暂时采取过渡办法,即每年由市公安局作出预算,报市计委审批从养路费中列支。待实践几年后,再确定切合实际的划拨比例。
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交接工作,以市公安局为主,市建委、市容委、市政工程局、交通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争取各项工作于六月底交接完毕。
以上意见,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贯彻执行。



198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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