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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费用提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鼓励外商投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费用提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87年6月1日起,本市新开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和上缴国家的各项补贴费用),按京政发〔198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如实列支。不允许任何单位随意提高水平或增加项目。
二、1987年6月1日前,已确定中方职工费用标准的合资企业,凡提取标准低于京政发〔1986〕43号文件规定的,从6月1日起一律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凡提取标准高于京政发〔1986〕43号文件规定的,6月1日以后是否降低,由各合资企业董事会自行确定。凡
决定不降低的,6月1日以后超过规定的部分全部转入中方集体福利费,用于补贴中方职工的宿舍或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允许挪作它用;凡决定按43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其降低的费用全部退还成本。
各企业在1987年6月1日以前提取的中方职工费用有剩余的,其余额应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市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198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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