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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废纸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废纸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废纸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废纸是造纸工业的重要原料之一,利用废纸造纸对于节约能源、木材及减少城市污染都十分有益。但是,最近由于废纸大量外流,回收量急剧下降,造成我市造纸行业的部分企业面临停产待料局面,将严重影响全市生产、生活用纸的供应和出口任务的完成。为了进一步贯彻“双增双节
”精神,加强市场管理,控制废纸资源外流,以保障我市造纸行业正常生产和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企业单位,包括工厂、商店、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街道、农村乡镇及中央驻津单位生产、生活使用后留下来的废纸(旧报纸、书本、报表、帐簿、废纸盒、纸箱、纸质包装物、牛皮纸、水泥袋纸、各种纸边、板纸下料、各种残纸杂纸等),除保密性废纸仍按原规定处
理外,其余统一由天津市物资回收公司所属单位及其委托的城镇街道代购点、农村供销社收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外销或处理给商贩,也不得以协作为名以物易物。
二、从事向城乡居民回收废纸业务的代购代销店,青年集体店及个体户必须持照经营,所收废纸应全部交售给物资回收公司所属单位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
三、各级物资回收部门收购的废纸,凡属造纸原料,统一供应给造纸公司及其指定的造纸厂安排利用,不得外销。物资回收公司和造纸工业公司要密切结合,共同做好废纸资源平衡衔接工作,签订供需合同,保证落实。
四、为了控制废纸外流,凡特殊原因需要外运的,均需经市物资回收公司和造纸工业公司联合签发出市许可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同管理,没有出市许可证,不予放行和外运。
五、在废纸回收供应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格,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供需双方不准擅自变动价格。
六、各市区、郊区、县主管部门在规划、统建、改建居民区时,要考虑给物资回收部门安排一些网点,以便加强废纸回收。
七、为调动积攒回收废纸的积极性,各单位可参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节约纸张工作的报告》(国发〔1978〕69号)精神,结合当前回收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在回交旧纸箱、纸盒、纸袋等的收入中拿出50%用作职工集体福利。废杂纸及垃圾纸的收入全部奖励
给搜集者个人。物资回收部门收回的废杂纸、垃圾纸、碎水泥袋纸、书报本(乙)、白纸边(甲)(乙)(丙)、废草板纸、破布、估棉,由造纸工业公司结合市物资回收公司对供应废纸质量与执行合同好的单位,每吨给予五元卫生补贴,并计入工业原料成本。
八、为保证本规定的实施,按照重点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在适当时候由市计委、经委、商委牵头组织工商、公安、物价、财税、交通、物回、造纸等单位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予以严肃处理。另外,工商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派员或委托物回和造纸
公司进行日常抽查工作。
九、对违反本规定继续高价私售、倒卖外流者,一经查出,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将按扰乱市场加重处罚,并对单位领导予以罚款和通报批评。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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