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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成人业余教育借用中、小学教室办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 市成教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教育局、成人教育局、财政局: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日,市教育局、工农教育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职工业余教育借用中、小学教室办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有力地支持了我市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几年来,由于部分物价的调整和学校公务费支出的增长,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为此,现对原规定中的各项收费标准做相应的提高。具体规定如下:
一、借用中、小学教室,学校应按使用的次数和上课的课时数,向借用单位适当收取水电费、设备维修费、饮水用煤及清扫用具消耗等用。收费标准:每使用一个教室,每次上课一课时,收费一元五角;两课时收费叁元;三课时收费肆元伍角。
借用单位应教育学员爱护学校的一切设备,保持校园和教室的整齐清洁。各项设备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由借用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借用单位如需改善或增加照明设备,由借用单位自行装配。但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后进行。不使用时,除专门设备外不得拆走,灯管灯具等更换、维修均由借用单位负责。
二、冬季取暖费:冬季取暖期间借用教室,应根据取暖方式(火炉暖气或热力),借用的教室、办公室数量,由借用单位支付新增加的取暖用煤和运费等部分,或根据实际消耗情况,由双方商议,合理分担。
为借用单位加班的取暖工、升火工的加班补助费,由借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服务和保卫工作人员的补助费:学校在课余时间借出教室,可为借用单位配备服务和保卫工作人员,并发给补助费,配备标准,使用二个教室以下的每次二人;使用四个教室以下的每次三人;使用五个教室以上的每次四人。补助费标准:上课在二课时以下的,每人每次补助二元,
上课在三课时以上的,每人每次补助三元。
四、上述收费,除服务和保卫工作人员的补助费发给有关人员外其它一律用于抵补学校公务费支出。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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