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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各地贯彻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对救灾款(指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以下同)的使用办法进行了改革,改变了单纯救济的做法,把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救灾款的发放使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
和发展改革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是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点是灾情严重、连年遭灾的地区和自救能力
较差的重灾户及受灾的贫困户。对此,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绝不允许平均分配,不允许向当年(指救灾年度)无灾的地区拨发救灾款,以及将救灾款顶替地方其它经费开支使用。
二、处理好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的关系。为保证当年救灾任务的完成,必须将当年国家拨给救灾款的主要部分,用于解决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偿扶持用于生产自救的部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不得超过全年救灾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到各灾县所占比例,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但各县之间悬殊不要过大。生活救济的对象,重点是缺乏劳动能力的受灾户,扶持生产自救,应着重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重灾户和遭灾的贫困户,重点是帮助发展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工副业生产,以增加现金收入,解决当前困难。
对多灾贫困县(旗)、乡的重点扶持要严加控制,未经民政部批准,不得直接从救灾款中拨款。
三、加强救灾扶贫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有偿回收资金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将有偿扶持的经费逐年收回,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逐年积累,周转使用。在灾年结合救灾用于生产自救,抗灾渡荒;在非灾年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逐步建立救灾扶贫的生产基地。不准
挪作他用,或扶持富裕户和专业大户。创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贫困户不得少于其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七十。救灾扶贫资金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县(旗),要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资金的回收率和周转率。
以往各级制定的救灾款和救灾扶贫款发放管理使用办法,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应从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一九八四年以来拨发的救灾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逐级查清年度救灾款、有偿扶持灾区收款、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用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分项建立健全收支帐目、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纠正管理使用中的混乱现象。被贪污、挪用、侵占的救灾款和
救灾扶贫款,要如数追回,严肃处理所涉及的人员。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民政事业费被列入重点审计地区的民政部门,要结合清查,密切配合做好救灾、扶贫款的审计工作。清理检查工作,要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部门要将工作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以及结束后的书面总结及时报部。
198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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