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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湘字第1号《关于处理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2月24日补充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讼争的4间房屋系刘验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妇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时,将其中3间房屋确权为田二妹及养子刘志国(1982年故)、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4人所有,另1间房屋未确权.田二妹之女刘志珍1927
年出嫁.1953年刘志珍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尽了主要义务.1983年刘志珍以四间房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1952年确权的3间房屋,应归田二妹与其养子刘志国、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4人所共有.该共有房屋中属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确权的1间房屋,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
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此复
1987年4月25日



198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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