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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试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请示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国家审计署对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了专门通知,省委、省政府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问题,多次提出要求,一些地市县审计机关也开始了这项工作的试点并收到较好效果。为使这项工作逐年走向制度化、经常化、现结合我省实现情况,对试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的目的
审计机关试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目标和企业财产、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和评议,确定其业绩和应承担或解除的经济责任,为厂长(经理)的升迁去留,奖励处罚提供重要依据,逐步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
加强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审计的范围
主要对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或实行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条件的审计机关,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也可在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建筑安装等行业试行。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厂(经理)离任的当年或前一年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果指标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厂长(经理)任期内的有关年度。
三、审计的内容
主要审计厂长(经理)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遵规守法,有无截留国财政收入,钻改革空子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的问题,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虚盈、潜亏、挂帐的问题;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有关产值、产量、质量
、成本费用、税利等指标是否完成;国家资财是否完整,有无损失和铺张浪费的问题;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增减变化以及各项专用基金提取使用的是否符合规定;企业自我发展后劲是增强还是削弱等。
四、审计的程序
(一)对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或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交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类别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大中型和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可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小型企业和非重点企
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原则上应由主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查。
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 )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时,还应提供被审计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文件(协议或合同),业绩材料,单位职代会对其的评议意见和其它有关的材料。
(二)审计机关在接到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提出的书面审计申请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和厂长(经理)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
(三)审计通知发出后,审计机关一般应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就地审计。必要时,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实行报送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有关规章制度和企业的有关帐簿、表册、凭证等资料,有关财务检查书面意见,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材料盘点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等,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终了,审计机关必须做出审计评议。审计评议要经被审计厂长(经理)签署意见,再送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审计评议应装入本人档案。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 ),应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议,对厂长(经理)作出恰当的任用或处理,确保审计
监督职能的发挥。
五、审计处理的原则
对厂长(经理)任期内的业绩,要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估。有关企业违纪金额,应按常规审计的原则作出处理,应调帐的调帐,应收缴国家财政的及时上缴国家财政。审计中,如发现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贪污盗窃等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开展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省级各部门单位执行。




198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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