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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蔬菜局、水利局关于南京市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蔬菜局、水利局
为加强对我市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管理,提高完好率、使用率和服务水平,保证蔬菜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范围
凡我市蔬菜基地由省、市、区政府用有关资金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兴建、购置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如农村道路、塑料大棚、温室、快速育苗设施、喷灌设施、抗旱排涝泵站、桥、涵、闸、沟(渠)、大型粪站、粪池,以及市、区、乡、村科技、值保、种子站(场)、队的设
备、拖拉机、辅助农机具、运菜汽车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产权
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及机具,除兴建或投资时有文件明确规定产权归属的外,原则上由所在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村及村民小组以及专业承包者,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只有使用权,不准私自买卖、转让、租借,不准拆散毁弃、闲置不用,不准改作它用或用于非蔬菜生产、上市方面,不准将设施材料转作其它用途。
三、投资
凡经批准兴建、购置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乡、村必须有一定的自筹资金,市、区政府以补贴的方式给予受益乡、村一定比例的投资。
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投资比例,按市水利局有关规定执行。
农田基础设施的兴建,必须按质按量完成,不准抽挪资金或修改设计(计划),减少兴建内容,擅自降低标准。
为提高蔬菜基地水利科技水平,对用于水利科技开发、实验的经费,每年从有关建设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安排。
四、管理与维修
1.做好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建档工作。区、乡、村都要将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分类登记造册、建档并逐级上报备案(喷灌设施、粪站以及水利工程应有图纸)。
2.必须重视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日常维修、维护,保持完好。
3.郊区、乡、村应有一支组织健全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管理维修服务队伍,各郊区要设立农机配件服务部,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机服务队、道路养护队及电水管理员,切实担负起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4.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凡乡、村建立的各种服务性组织,应逐步建成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根据各村、队不同的情况,农机、喷灌设施在使用中均可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做到以机养机。收取费用的办法、标准,各乡自定,并报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5.凡属自然淘汰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所在乡应及时报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核销。
6.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包括城乡联营用地)需将农田基础设施拆迁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设施建设的投资额给予补偿,用于相应项目的复建。补偿款由所在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收取和安排使用,并报市蔬菜、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撤销的村、队,所在乡应将其农机具、大棚、温室等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队使用,并报市、区蔬菜主管部门备案。 喷灌设施的拆迁仍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并由市水利局征收拆迁费。
凡以上手续未办理妥当的,市蔬菜局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五、折旧
为了提高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决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对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折旧费由各所在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征收,主要作为折旧项目的日常维护经费。收取折旧费的标准暂定如下:
项 目 年折旧费 折旧年限
上海50N大拖 497元/台 15
东风12N小拖 90元/台 10
东风6N小拖 80元/台 6
大旋耕机 54元/台 5
开沟机 48元/台 5
固定喷灌 30元/亩 10
塑料大棚 100元/亩 10
备注: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的折旧费收取标准,按市水利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奖惩
1.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管理健全、损坏率低、使用率高的乡、村、市、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维修经费;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个人也给予适当的奖励。
2.道路、水利工程、大棚、逐机具及科技站队的设施等,凡使用维护好的,市、区将增加对其的投资额,以加快建设速度。
3.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因维护不力造成损坏或效益不能发挥的,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有关乡限期按标准维修,在维修合格前,暂缓对其新项目的建设投资。
4.因人为因素造成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损坏、报废、毁弃的,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将追回部分投资或全部投资,必要时停止其新项目的投建、购置。
5.上述奖惩规定由市蔬菜、水利局制订具体办法,并负责检查、考核、兑现。
七、附则
各乡、村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198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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