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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粤府〔1985〕89号)的通知规定,我市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对成建迁入广州市区的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为进一步搞好增容费的收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容费的收费范围,应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9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及市政府的有关批文执行。
二、收取增容费的具体工作,由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人办)负责。增容费应按每人壹万元一次过全部缴付,计收时间以市政府批准迁入日期为准。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入广州市区的成建制单位,须持批文到市控人办签署意见后到市建设银行三支行缴交增容
费,凭该行收费回单到市控人办换取收据后,才准予办理户口迁入的有关手续。
三、增容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市政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由市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198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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