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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在中央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鼓舞下,我区乡镇煤矿发展很快,对促进煤炭产地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乡镇煤矿是煤炭产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也是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部分乡镇煤矿出现了争抢资源,无证开采,
乱挖滥采和生产不顾安全等问题,极须加以解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 105号),我们已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翻印发各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乡镇煤矿由区煤炭工业部
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办矿方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搞好我区煤炭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组织协调,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进一步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
二、煤炭实行行业管理,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乡镇煤矿的产、供、销仍由生产企业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乡镇煤矿的生产计划、开采技术、物资设备供应、煤炭产品运销、矿山安全与救护、矿井技术改造与技术培训、专用资金的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监督,并为乡镇煤矿的发展提供物质设备和各种服务。
三、乡镇煤矿要靠“以矿养矿”,一定要按政策规定提留维修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即用于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条件和扩大再生产上。
四、为了加强乡镇煤矿行业管理,区煤炭工业部门要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6] 105号文件精神,尽快制订我区乡镇煤矿管理细则,扶持乡镇煤炭生产发展。



198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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