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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
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
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学校的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上述
各类用房所需的建筑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等所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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