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军区所属部队在我省开矿办厂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9号文件和中央军委〔1986〕2号文件精神,成都军区决定拿出部分投资,抽调相应的力量与我省地方共同兴办企业,开发矿产资源。这对加强部队建设,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振兴贵州经济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为有利于做好这项工作,省人民政府特
作如下通知:
一、成都军区在贵阳市设立的“成都军区驻贵州厂矿管理处”,是成都军区所属部队在我省企业(以下简称军办企业)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师级行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管理军办企业;协调部队与地方的关系;为军办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代表军办企业与各级地方政府和
省直各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
二、军办企业可以自办,也可以与地方合资联办;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认真研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与部队共同投资,开矿办厂。
军办企业的计划管理、物资流通、资金融通、利润分配、征税办法以及登记、统计等,均参照省人民政府黔府〔1986〕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军办企业的选点、定点、建厂(矿)和生产工艺等,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和指导;在征地、发放开采许可证、分配矿产资源等问题上,应与省内企业同等对待,并提供各种方便,为部队尽早投入生产创造条件。
三、军办企业运输任务繁重,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应积极协县部队作好车辆管理和安全运输工作。
军办企业的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参照《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修订)》办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军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分配计划指标。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直接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部队干部、战士及军内职工创造必要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家属随军、工作安排、子女就学、招工、落户、计划生育及生活资料供应等方面,都应一视同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现行规定办理。
五、军办企业除按国家税法和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及军委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向军办企业进行不合理的摊派、更不得侵占其资产。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各族人民群众从中,广泛宣传部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利国利民利军的重要意义,要引导群众配合部队搞好“军民共建两个文明”活动;要防止各种非法阻挠军办企业正常生产和变相敲诈勒索的行为,以确保部队开矿办厂工作的顺利进行。



1987年1月9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