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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通告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确保山林安全,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 每年十一月至来年五月为山林防火期。防火期内,各山林实行封禁措施,任何人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林区。
二. 加强山林防火管理。进入风景旅游区林地和获准进入封禁林区的人员,要遵守护林防火规章制度,服从当地护林防火人员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及边沿地带吸烟、烧荒、动火野炊和上坟烧纸。今后凡在林区擅自建造坟墓者,一律强令迁出,并严肃处理。
三. 对违反山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在山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警告;对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全体公民要自觉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同一切破坏林木和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努力避免火灾发生。发现山林起火,要及时报警,积极参加扑救,尽量减少损失。对护林防火有功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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