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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计量管理
第3条 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4条 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5条 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6条 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7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8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路专用量具的计量管理及技术工作。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负责铁路通信用电平、频率、衰减的计量管理及量值传递工作。

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
第9条 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铁路专用量具(包括铁路通信计量器具)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由国家计量局考核建立。
第10条 铁路局、工程局的最高计量标准器,以及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由铁路局、工程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建立。铁路局、工程局的铁路专用量具、铁路通信用计量器具的最高标准器由铁道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共同考核建立。
铁路局、工程局下属各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包括铁路专用量具、铁路通信用计量器具的最高标准器),以及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授权铁路局、工程局考核建立,或由铁路局、工程局与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共同考核建立。
第11条 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以及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考核建立,或根据政府计量部门的规定考核建立。其中,铁路专用量具、铁路通信用计量器具的最高标准器由铁道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共同考核建立。

第四章 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12条 铁路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与检测设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制定相应的管理目录,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铁道部制订,报国家计量局审核发布。
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13条 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授权检定,由地方政府计量部门考核确定。
第14条 铁路局、工程局计量机构申请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考核确定。属于跨省的铁路局,其计量机构申请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项目,以铁路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为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参加考核,由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发证确定。
铁路局、工程局所属基层单位。对内部(包括铁路计量网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授权检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授权铁路局、工程局考核确定。或由铁路局、工程局与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共同考核确定。
第15条 属于面向社会销售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铁路单位,必须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五章 计量监督、计量认证
第16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按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量监督员。由国家计量局责成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发证,或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第17条 铁路局、工程局、部(公司)所属工厂、研究院、所设计量监察员,由铁道部考核发证,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监督工作。
计量监察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管理和计量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18条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第六章 计量人员
第19条 计量人员应由热爱本职工作,能积极钻研技术业务、工作踏实、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铁路各单位计量人员配备,应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
第20条 铁路各单位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方能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最高标准器)的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进行考核发证,或由主管部门考核报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审核发证。其它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21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考核发证。铁路专用量具检定人员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考核发证。铁路通信用频率、电平、衰减的计量检定人员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考核发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22条 计量工作所需费用(包括计量器具费用)可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的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时统筹解决。
第23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以及因计量工作管理不善、失误,给运输、生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惩处。对计量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第24条 铁路系统的计量检定证件、封印、检定证书等由主管部门参照政府计量部门的式样自行确定。
第2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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