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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0日,农牧渔业部


一、为了保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以下简称“丰收计划”基金)是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商同农牧渔业部财务司,年初对国家财政安排的“丰收计划”基金,根据本办法提出安排意见,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丰收计划”基金开支范围
(一)银行贷款贴息:对项目承担单位,为扩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规模而利用银行贷款时所给予的贴息补助。
(二)技术推广周转金:用于支持经济效益较大,见效较快的“丰收计划”项目的资金周转。
(三)技术推广补助费:用于支持“丰收计划”项目的技术培训、印发技术资料、技术交流、制(繁)良种、技术示范推广、检查验收以及生产费用和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等补助费。
(四)“丰收奖”经费,根据《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开支的奖金。
五、“丰收计划”基金的管理
(一)“丰收计划”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费用,未报经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同意,均不得在此项基金中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手续费,更不准挤占、截留此项基金。
(二)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审批和决算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于年终按项目编报决算,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农牧渔业部各归口业务局,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业务局汇总后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农财司。
(三)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贷款贴息的补助部分,不能留有缺口。周转金要坚持有借有还原则,严格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否则要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占用费。
(四)“丰收计划”项目属一次性项目,经费一次核拨,未完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后可留在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不准挪作它用。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要及时决算报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并将剩余经费全部交回。
(五)各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执行预算,滥用经费,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各地用于“丰收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制度,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便于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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