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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国家经委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下达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后,申请去港澳办理印刷业务已基本上得到控制。但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若干具体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凡去港澳印刷的印件,都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广东省委八办办理去港澳的手续;印件进口时,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并照章征税。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署会同海关总署拟订。执行中如有问题,报国家经委协调处理。
二、今后,对于和港澳出版机构合作出版、印刷,并运来内地要求免税的印件,或港澳赠送内地要求免税的印件,由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查,报送广东省委八办核准,各口岸海关凭证查验,免税放行。
三、凡经审查批准去港澳印刷的印件所需外汇,均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向管汇机关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包括中央或地方外汇,国拨或留成外汇)。
四、内地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宣传部《关于制止在港强拉广告和随意印刷出版物的通知》和国务院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凡与外商勾结违反规定的,按逃汇处罚。
五、内地印刷企业要积极承担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件。中国印刷公司、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轻工部馐印刷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三个公司)凡可自己完成的印件,均可直接承接。在印件数量不平衡的情况下,三个公司要定期协商,互相协作,搞好调度工作。协调工作由中国印刷公司牵头。
六、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批准的周转外汇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向国家计委办理借款手续。进口纸张、器材的种类、规格及数量由三个公司分别提出计划,统一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安排供应,并收取外汇及一定的手续费(人民币)。进口的纸张及其他器材可调拨一定数量由以上三个公司分别储存,以备印制批量小、交货快的印件时使用。印刷厂使用这部分进口纸张为客户印刷,可向客户收取相应的外汇。中国印刷物资公司收取的外汇(包括现汇和额度),因系周转用汇,故全额留用,供再进口纸张和器材使用。
三个公司需用的国产纸,请国家计委、轻工部纳入计划,指标划拨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负责分配。
七、有关外汇的调拨开户、使用范围等问题,由各印刷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八、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件,如果在印刷质量、印制周期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内地承印企业有时需加班方能完成,职工加班后,应尽量安排倒休;实在倒休不了,需发的加班费在全厂调剂解决;厂内调剂不了,需多开支的少量加班费,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此办法只适用于附件所列第一批承接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刷厂(详见附件)。
九、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提出的有关流动资金问题,请中国人民银行核定落实。
十、到其他国家印刷的印件,按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并参照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第一批承接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刷厂名单
北京市(7个) 东北地区(1个)
1.北京新华印刷厂 辽宁美术印刷厂
2.北京新华彩印厂 华东地区(3个)
3.解放军1201工厂 1.南京彩色印刷厂
4.北京精美印刷厂 2.浙江新华印刷厂
5.北京市胶印厂 3.福建新华彩印厂
6.民族印刷厂 中南地区(5个)
7.文物出版社印刷厂 1.广州市红卫彩印厂
天津市(2个) 2.广东佛山粤中印刷公司
1.天津人民印刷厂 3.广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2.天津市胶印厂 4.武汉印刷厂
上海市(5个) 5.文字603厂
1.上海凹凸彩印厂 西南地区(1个)
2.上海人民印刷八厂 1.四川新华彩印厂
3.上海中华印刷厂 西北地区(1个)
4.上海美术印刷厂 1.西安新华印刷厂
5.上海市印刷一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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