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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1987年7月8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外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提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外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计制度是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依据。未设教育处组的驻外使领馆,留学人员经费管理也参照本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教育处(组)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在不影响报送决算资料及有关数据相互衔接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设立相应明细科目及辅助帐。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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