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实行事先审计的规定

1987年5月7日,铁道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4号、国发〔1987〕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压缩过热空气,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肃计划财经纪律,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87)审基字第53号文件的有关部署,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先审后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凡利用自筹资金搞基建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时,其自筹基建计划(含购置计划,下同),在报计划部门的同时,应将计划任务书及投资款源构成报审计部门;经审计部门审查,确认资金来源正当、资金落实后,再转送计划部门审核安排计划。计划部门应在上级下达的自筹资金指标控制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列入计划。对经审计部门确认资金不落实,投资来源不正当以及未经审计的自筹基建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列入计划。
二、经审计部门确认资金落实、款源正当并由计划部门列入当年计划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三、各级审计部门对已批准下达的自筹基建计划,可选择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的审计。主要审计内容包括:
1、资金是否按计划真正落实,是否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等有关规定办理。
2、资金来源是否真正按批准的计划执行;有无变更资金来源,挪用流动资金、各项专用资金,挤列成本和营业外支出,截留国家利税及应缴部的建设资金;有无违反规定,使用银行贷款或以乱提价、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作为资金来源的。
3、有无自行突破控制指标、扩大规模将属于自筹基建工程项目挤列到其他项目中去的。
4、是否符合铁道部以扩能为中心,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的要求。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资金不落实、留有缺口的项目,应督促其落实资金;对资金缺口无力弥补或虽能弥补,但来源不正当的,应区别情况提出压缩建设内容或停、缓建的建议。
2、资金来源不正当,属于挪用专项基金和其他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归还。
3、对突破计划控制指标或计划外项目的,应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停建,如确实需要建设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和基建程序报请计划部门批准,列入投资规模后,方可进行建设。
五、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事先审计,由审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组织实施。审计、计划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交流情况,共同把关。
六、为及时掌握信息,各单位审计部门应随时将自筹基建资金审计情况报部审计局。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