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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的若干规定

1987年4月18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些地方和部门询问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根据《通知》的精神,现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国内互赠的挂历,包括台历和印有广告的挂历、台历。用于计划生育、拥军优属、储蓄等政策宣传和广告宣传的单张年历可以印制,但要严格控制份数,开张不能过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于自我宣传的广告挂历和台历不受此限。
二、凡需要印制或购买挂历对国外赠送的,中央单位的审批部门为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方单位的审批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各种挂历、单张年历的印制审批,仍应按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通知》见报日)前,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印制的广告挂历,主办单位经向原批准机关备案后,可按以前有关规定处理;已订货或已排版准备印制的,要立即停止。三月二十一日以后违背上述规定印制的挂历,由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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