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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地质矿产部门改革劳动制度问题的通知

1987年2月13日,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规定,现根据地矿部门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地质矿产部门与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一、地质矿产部所属企业、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招用工人时,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地质野外队根据工作、生产流动分散和季节性强等特点,可以从农村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
二、地质野外队废止“内招”办法问题,经地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多数地区同意废止“内招”的办法。废止“内招”办法以后,地质野外队职工待业子女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纳入社会就业范围。地矿部门也要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三结合”就业的方针,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扶持个人自谋职业,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少数地区对废止“内招”问题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暂时维持原来的作法,并由双方继续协商,妥善处理。
三、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今后地矿部门的技术工人主要来源应该是技工学校毕业生,一般不从社会上直接招收。地矿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为了有利于巩固野外地质队伍,可以按一定比例,定向择优录取地质野外队随队和家居农村的职工子女,具体事宜可商当地劳动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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