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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月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86)第15号《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被告人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脱逃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待其被追捕归案后,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又犯新罪,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法研字(86)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收到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报告称:中级法院受理的王清军强奸上诉案,在审理期间(尚未提审),被告人王清军从看守所脱逃,至今仍未追捕归案,在此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他们提出两种意见,一是缺席判决;二是中止审理。经我院讨论研究,不同意缺席判决。如何办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又犯脱逃罪,第二审法院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精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自行调查”的规定,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第二审法院对本案尚未进行审理,第一审判罪是否成立以及脱逃罪能否构成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即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欠妥。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三条的意见,对本案决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抓获后,再继续审理,并根据审理的情况,该判决就判决,该发回重审就发回重审。
哪种意见正确,请指示。
198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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